2018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2020年化肥出口关税

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管理规定

1.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关税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1)以所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海关验核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签发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按规定办理验放手续。加工贸易进口上述农产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贸易方式”栏注明“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内销实行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商品,海关验核商务部批复的相应的配额证件和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在“备注”栏注明相应配额证件号码),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上述农产品,不需提交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口的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海关验核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需要延期,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证,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发证部门换发新证。

(5)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注栏填满为止。

(6)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一式三联,第一联“进口商办理海关手续,海关验放签注栏在背面”,第二联“海关留存核对”,第三联“发证机构留存”。进口企业第一次报关使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时,接受报关的海关直接留存第二联,无须签批,并将其与签注后的第一联复印件(包括正、反两面)一同附在报关单上存档;从第二次报关开始,海关仅在第一联背面签注,并留存签注后的第一联复印件(包括正、反两面)附在报关单上存档。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背面签注栏共计十行,海关每次签注一行,十行签满后,即使证面配额数仍有剩余额度,海关也不再接受该证。签注满或进口额度使用完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正本,交由进口企业退还发证部门。

3.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1)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海关验核商务部授权机构发放并加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专用章”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公历年度内有效,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3)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需要延期或证面栏目内容需要变更的,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

(4)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5)海关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备注”栏内用正楷字体批注进口情况并签章后,随报关单存档。

(6)有化肥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进口化肥,没有数量限制,无须许可,海关按关税配额外税率征税验放。

4.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边角料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2)副产品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凭关税配额证按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3)剩余料件、残次品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凭关税配额证件按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凭关税配额证件按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5)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散装货物每批次进口溢装量不得超过该批次的5%,溢装超过5%的,应将适用配额内税率和适用配额外税率部分分别填制报关单。

(6)适用关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的进口棉花,企业需向海关提交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机构出具的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配额证的商品名称栏中注明“棉花(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备注栏中注明“监管证件代码e”。经海关审核确认后,以滑准税方式确定适用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加工贸易项下以上述方式进口棉花,备案时企业需向海关提交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

(7)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原产于新西兰并享受协定税率的羊毛或毛条时,应单独向海关申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规定提交原产地证明文件和商务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的在备注栏标注“新西兰羊毛、毛条国别配额”字样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经海关审核,对同时提交上述两类证明文件且进口货物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的其他要求的,可适用协定税率。

如进口经营单位只提供国别关税配额证明,或只提供优惠原产地证明文件,且经海关审核原产国为新西兰的,海关应按配额外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实施全球关税配额管理的羊毛、毛条仍按现行规定管理。

(8)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t”,编号栏填报相应的进口关税配额证编号。

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e”,编号栏填报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编号。

国别关税配额证明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q”,编号栏填报相应的进口关税配额证编号。

什么是关税配额管理?

一、定义

关税配额是指把征收关税和进口配额相结合的一种限制进口的措施。对商品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在一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的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它按商品的来源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国别关税配额;按征收关税的优惠性质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按关税配额管理的对象可分为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二、管理对象

2012年我国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有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食糖、羊毛及毛条、棉花;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有尿素、磷酸氢二铵、复合肥等三种农用肥料。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关税配额,国家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列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海关凭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的,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放手续。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的,在有效期内,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注栏填满为止。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1个月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请条件及税则号列和适用税率。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是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行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加盖专用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为全球配额,商务部负责全国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

商务部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申请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商务部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申请。商务部根据各地区生产个市场需求,参考以往的进口实绩,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等因素,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原油、成品油、化肥具体税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外经贸部负责公布。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的进口经营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第五条 国营贸易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外经贸部在确定和调整国营贸易企业名录时商国家经贸委。第六条 对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口。第七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以及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必备条件的企业,经外经贸部登记备案,可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外经贸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前将征求国家经贸委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条件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制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布。第八条 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数量包括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和非国营贸易进D数量。第九条 国营贸易企业在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指导下从事国营贸易业务。第十条 国营贸易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国营贸易进口管理货物的市场供求情况、购买价格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报送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

经贸部负责向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通报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非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的监督。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从事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业务。第十三条 对化肥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

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

海关凭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签发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验放。第十四条 对成品油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

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

海关凭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成品油进口许可证验放。第十五条 对原油国营贸易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对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在公布的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包括结转的前一年度未使用完的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内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达到该数量后不再向非国营贸易企业发放原油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海关对原油进口凭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第十六条 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接受委托后,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据此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委托合同和进口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方式代理进口。第十七条 对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的,关税配额、配额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机构不予签发关税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等证明文件。第十八条 国营贸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外经贸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第二十条 凡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都可以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进口化肥。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不适用本办法,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公平贸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非歧视的原则管理化肥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是指在公历年度内,国家确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以及年度市场准入数量,在确定数量内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内税率,超过该数量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第三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第二章 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的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第五条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和年度配额总量由国家经贸委对外公布,并同时公布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外税率。化肥关税配额税号目录见附件一。第六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总量管理、发放分配、组织实施和执行协调。

(一)国家经贸委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内,根据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及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

(二)国家经贸委根据化肥关税配额的年度进口执行情况,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予以及时调整。

(三)国家经贸委负责设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咨询点,提供咨询。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发证、统计、咨询和其他授权工作。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见附件二。第七条 海关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商品依法实行监管、征税、稽查和统计,并负责定期公布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商品进口情况。第三章 关税配额内进口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为“申请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向所在地区的授权机构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第九条 国家经贸委将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

申请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

申请单位有关关税配额的咨询可向国家经贸委及其授权机构提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第十条 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的进口,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第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分配关税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五)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根据各地区生产和市场需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国家经贸委应当及时将年度关税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关税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抄送外经贸部。

国家经贸委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据本办法签发相应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式样格式见附件三),并加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专用章”(式样格式见附件四)。《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需要延期或变更的,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消。第十三条 进口化肥关税配额产品时,进口单位向海关提供《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海关按配额内税率征税。进口关税配额内化肥,海关凭《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验放,并按照贸易方式分别统计进口。第十四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专用章”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第四章 关税配额有效期及调整第十五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公历年度内有效,《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化肥关税配额持有者,在配额证明有效期内未完成进口时,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期限不超过前款规定。第十六条 化肥关税配额持有者,如在当年无法完成进口的,应当在9月15日前将配额证明退还原发证机构。第十七条 国家经贸委每年9月15日至30日受理重新分配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退回的关税配额重新进行再分配。第五章 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第十八条 国家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确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

2018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2020年化肥出口关税

8523492090关税是否调整

日前,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发布了《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

在进口关税税率方面,调整方案显示,在最惠国税率方面,自2018年1月1日起对948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27项信息技术产品暂定税率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继续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次降税。自2018年7月1日起,对碎米(税号10064010、10064090)实施10%的最惠国税率。

在关税配额税率方面,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在协定税率方面,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中国与格鲁吉亚自贸协定项下的部分产品开始实施协定税率,对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韩国、冰岛、瑞士、哥斯达黎加、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的部分商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

在出口关税税率方面,调整方案显示,对铬铁等202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

调整方案还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8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49个。

国家粮食进口配额怎么申请?

对口部门是商务部,可以到当地商务局申请办理出口配额许可证,30个工作日。

粮食出口可行性报告;

企业自身的资格:出口食品企业注册登记(关键);

其他材料去商务局领取表格及材料说明!

受理机构: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关税配额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本地企业的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决定机构:商务部

审批数量:有限制,按照我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确定年度进口关税配额量。

其中,2015年度,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28.7万吨、8万吨,羊毛、毛条进口国别(自新西兰进口)关税配额量为33502吨、603吨(该数量为洗净/公定数量);

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包括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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