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复合肥的产品包装上是否必须标注详细厂址(产地),求法律依据
是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产品质量法》
第十五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仅供参考
化肥包装袋字体和说明文字的标准是什么样的?
《化肥标识,内容和要求》(OB8382———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663———2001)
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2002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分别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正式生效.
一,肥料名称: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
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
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是用小1号字体标注的,如”复合
肥料硫酸钾型”.农民朋友如果看见”高效×××”,”××肥
王”,”全元素××肥料”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质的宣传.
二,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养分含量的标注: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
明量的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总养分含
量:应标明氮,磷,钾总养分的百分含量,不得将其他元素
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如氮,磷,钾含量分别为15———
15———15的氮磷钾复混(合)肥料,其总养分应标注为总养分≥45%.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氮———磷———钾的顺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农民朋友应该注意,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示该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4.0%.若加入中量元素(对元素钙,镁,硫等的通称),微量元素(如硼,锰,铁,锌,铜等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三,单一肥料标注:单一肥料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
中,仅具有一种养分标明量的氮肥,磷肥或钾肥的通称.标
注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
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
类型分别标识各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
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对元素氮,磷,钾的通
称)相加.
四,氯离子含量的标注:当复混(合)肥料中氯离子的含
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
作物如黄烟,果树等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
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0%.
五,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每袋肥料
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
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标明.
六,产品标准: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均执行国家强制性
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七,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包装的主视面
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
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如何规范化肥的包装标识?
答:(1)包装标识概念。在包装上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2)包装标识应标明的主要内容及要求。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所有文字必须合乎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不得大于汉字,计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并在包装上标明。
①产品名称:应当使用表明该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
②标明“三证”:产品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如复混肥料等)和肥料登记证号。
③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标识:
单一肥料的养分含量: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应按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作含量标明。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养分含量: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30%三元复混肥总养分配合式为(N-P2O5-K2O)15-7-8,表示氮为15%,五氧化二磷为7%,氧化钾为8%。25%二元复混肥总养分配合式为(N-P2O5-K2O)15-0-10,表示氮为15%,五氧化二磷为0,氧化钾为10%。
中量元素肥料的养分含量:应分别单独标明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
微量元素肥料的养分含量:可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④标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经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的全称和详细地址。
⑤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和生产日期。肥料产品应有企业自检的产品合格证(一般放在包装内),对产品应有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对所生产的产品应有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委托加工,需要在产品包装上注意什么?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识标注的规定;
(二)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三)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产品名称:需真实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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