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标准分为哪几级,初级加工需要什么证件
农产品标准一般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农产品初级加工一般需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资格证书,具体以当地的政策为准。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即对收获的各种农新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新产品的初加工活动。
一、农产品标准分为哪几级
1、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代号为“GB”)和推荐性标准(代号为“GB/T”)。
2、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它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农业行业标准由农业部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3、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指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4、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指在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二、农产品初级加工需要什么证件
1、农产品初级加工一般需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资格证书,具体可到当地农资部申请,然后还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2、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即对收获的各种农新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新产品的初加工活动。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规范农业生产和贸易,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行业标准,是指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等产品的质量要求(含安全、卫生要求)、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规程、试验方法和管理标准。第三条 承担农业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农业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只能用于制定或修订农业行业标准;地方农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所需要经费由地方解决。第五条 对农业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实施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第六条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农业行业标准的调研、拟订、验证、修改、审定等方面。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包括资料费、差旅费、咨询费、试验费、劳务费、会议费、培训费和管理费等项开支。
一、资料费。用于引进、收集、整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国家同类标准,印发有关资料等方面的费用。
二、差旅费。用于制定或修订农业行业标准有关的差旅费。
三、咨询费。用于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的信息检索、征求意见和审定等方面的支出。
四、劳务费。用于起草农业行业标准、汇总整理和寄送有关材料等方面的劳务支出。
五、试验费。用于验证农业行业标准所需的室内外试验支出,包括购置样品、药品和小型设备,以及设备租用、折旧,有关动力燃料消耗等。
六、会议费。用于对农业行业标准进行研讨和审定等有关会议支出。
七、培训费。用于有关管理单位和农业行业标准起草单位,进行农业行业标准管理程序、制定或修订的程序、标准编写规范及内容等培训的支出。
八、管理费。用于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立项调研、论证,项目组织实施和检查,标准发布前的技术审定和形式审查,印制合同等有关资料,农业行业标准的公告、出版、印刷和发行等方面的支出。第七条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开支上述范围以外的其它任何支出。第三章 经费管理第八条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严格按项目管理。农业部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农业部行业主管司局、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财务司签定项目合同;地方单位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同省级主管厅局与农业部有关主管司局签定项目合同。农业行业标准单项项目经费由农业部财务司会同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及农业部有关行业主管司局采取逐项核定的办法确定。第九条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按年度拨付。由农业部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直接拨付给承担单位(或项目牵头单位,下同);由地方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一律拨付省级主管厅局,然后再由省级主管厅局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第十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严格控制支出,保证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各有关主管单位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农业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农业部报送项目总结和标准报批稿等有关材料。农业部定期向财政部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二条 财政部、农业部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按批准的延期时间完成。对不能完成项目或违反规定使用经费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所拨经费。违反有关财经法纪的,按有关财经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什么是农业标准体系?其组成如何?
农业标准体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农业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农业标准体系的组成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有机食品运动联盟(IFOAM)以及其他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具体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
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标准,农业行业标准是由农业部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地方标准:是指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农业标准按性质分几类?标准分为几级?
按标准的性质农业标准化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必须执行的标准,属于我国技术法规。农业强制性标准包括:种子、农药、兽药及其他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农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农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农业生产中的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标准;通过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农产品的标准等。
推荐性标准指国家、行业和地方制定的向企业和社会推荐采用的标准。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
我国农业标准分为农业国家标准、农业行业标准、农业地方标准和农业企业标准四级。
主题测试文章,只做测试使用。发布者:氨基酸肥料,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028aohe.com/761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