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的化肥不合格,怎么维权?
化肥不合格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维权:
1、保存好肥料包装袋和合格证,方便执法部门和厂家鉴定是否该厂生产,看是否原厂出品,还是其它厂家偷换正规厂家包装。农户一定要注意留下少量样品以防万一。
2、发现有怀疑的肥料,第一时间与经销商沟通,经销商非常明白他的产品是否正规产品。若经销商处理,可请他酌情处理,若不配合处理,可直接按第3、4条处理。
3、找当地农业执法大队投诉,这是最直接的处理办法。农业执法大队可以第一时间了解肥料情况并且实地进行调查,可以对经销商进行干预。一般情况下,都会得到相应的赔偿处理。
4、拿预留的样品和肥料包装袋、合格证等到相关肥料鉴定部门进行肥料鉴定,以确定肥料总含量是否够,氮磷钾各自含量是否够。拿到检验结果后到工商质监部门投诉。
若在外观、包装、合格证等方面足以确定产品有问题的,不用到肥料检验部门鉴定,直接到本县工商质监部门(现在都统一成一个部门了,叫: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投诉,工商部门会了解情况后直接调查经销商,通过查封商品、调查产品来源、账务往来等方式对经销商进行罚没,并对受害农户进行赔偿。
其实,我们作为肥料用户,并不能单纯在产品出现问题以后进行各种投诉以解决问题,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不仅浪费时间,而且对于咱们的作物已经受害,利益受损,这是最大的苦恼。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在选择肥料、鉴别肥料包装、鉴别肥料上做些简单学习,在第一时间就防止购买下问题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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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包装。包装袋的标注都是有规矩的,首先要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国家标准和肥料登记证号,然后要看品名和氮磷钾含量,含氯产品要标明(含氯低氯、中氯、高氯),中微量元素不标。再看生产厂家和电话号码。再看肥料袋背后的适用范围。
2、看合格证。产品合格证是产品出厂的唯一检验证明,内含产品名称、标准、配方、检验人、检验批次、生产厂家、日期等,可以直观地了解到产品的有关情况。
3、看肥料。所有产品都有相应的颜色、气味、颗粒状态。遇有怀疑产品直接与经销商沟通。
4、看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是第三方肥料鉴定方提供的肥料检验书,是允许企业生产的专业凭证,用户有权索取检验报告,以备与实物肥料对照。
5、到正规农资经销部或者信得过的经销商处购买。农户购买肥料一定要索取购货发票或者收据,以备有问题时好与经销商理论。
关于肥料,现时市场上有一些以假乱真的现象,也有换包装的情况、也有不按包装袋含量装肥的情况、还有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等。请农户一定要睁大自己的双眼,凭借自己的肥料鉴别知识,做好前期预防,在后期发现问题时,一定要有目的性地与相关经销商、农业执法大队、厂家、工商部门等取得联系,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不同批次化肥抽检混检可以吗
不同批次化肥抽检可以混检。监督抽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组织市州种植业管理科、土肥站和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具体实施。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确定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根据相关标准和本方案要求,制定抽查工作细则,确保抽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相关人员视情况指导参与抽样工作。各市州辖区内肥料生产企业、大型肥料批发市场、肥料经销门店等地方待售的包装完好的肥料产品。以省级权限内登记管理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为主,对参与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的有机肥料企业肥料产品进行重点抽查。同时,对辖区内肥料产品标识标签进行现场检查。在春耕生产用肥期间(3-5月)集中抽查一次,共抽检样品110个以上。所以,不同批次化肥抽检可以混检。
农业部开展肥料监督抽查的通知
肥料是帮助植物生长的化合物。市面上出售的肥料种类及品牌极多,依成分可分为无机肥料和有机肥料,种类包括:磷酸铵类肥料、 大量元素水溶性肥料、中量元素肥料、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多维场能浓缩有机肥 。依适用对象分可以分为大田使用肥、家用肥,园林肥、化肥、绿化肥等等肥料通常直接用于土壤,或喷洒于叶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肥料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肥料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任务分工
(一)抽查品种。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二)抽查范围。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和甘肃等22个省(区)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具体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名单由抽查任务承担单位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每省(区)抽查当地具有代表性的肥料生产企业4家,每家企业抽取1个批次肥料样品;每省(区)抽查当地有代表性的农资市场2个,每个农资市场抽查2个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或掺混肥料样品、2个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样品。
(三)任务分工。此次抽查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牵头,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和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等8家质检机构实施(具体任务安排见附件)。
二、抽查方法
(一)企业抽样。样品应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或掺混肥料样品应按批次抽取,以1天或2天产量为一批,最小批量为0.5吨,抽样数量依据相关标准确定。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最小抽样批量为50kg,抽样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5个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小包装产品。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时,要同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肥料登记证;对办理了肥料登记证的,要检查标签标识内容是否与登记证内容相符。抽样人员应将抽检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经被抽检单位确认。同时,要查验其自检记录,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
(二)市场抽样。样品应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要有肥料登记证,抽样量最低基数不得少于10袋(瓶)。要记录样品的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其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应以EMS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抽样注意事项。抽样人员应依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等标准进行抽样。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三、检测项目与依据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测依据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和粒度。
掺混肥料检测依据为《掺混肥料(BB肥)》GB21633-2008,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粒度、水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依据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检测项目包括总氮、磷、钾、钙、镁、铜、铁、锰、锌、硼、钼、硫、氯、钠、pH值、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汞、砷、镉、铅、铬。
现场检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结果判定和确认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进行判定。
检验结束后,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将产品检验结果以EMS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和产品包装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
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应当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我部委托的质检机构承担。
五、时间安排
5月20日前完成样品抽取与确认,6月25日前完成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和抽查结果上报。
六、相关要求
(一)有关省(区)农业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协助,并及时提供相关企业名单,为实施随机抽查创造有利条件,积极配合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做好工作。对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有关省(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对涉及跨省的产品,要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协查,同时报告农业部种植业司。涉及案件协查的,还要登录农业部网站“金农工程”农资打假与监管相关栏目进行报告。
(二)抽查任务承担单位要加强检测质量控制,严格按标准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公正,确保抽查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同时,按照相关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抽查细则,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备案。各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在报送样品检验结果的同时报送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抽查工作开展、被抽查企业产品登记、标签标识和追溯体系建立等情况。
(三)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在抽样时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应随机抽取确定。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证件,并详细介绍本次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原则。严禁事前通知被抽查企业,抽样人不得与被抽查企业或产品有直接、间接关系,不得有接受送礼和宴请等影响监督抽查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肥料监管职责,强化肥料登记管理,建立肥料监督抽查制度。要结合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和农业生产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省(区、市)肥料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确保农民用肥质量。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联系人:陈明全,电话:010-59191834,传真:010-59193347。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土壤肥料质量监测处联系人:郑磊,电话:010-59194504,传真:010-59194730。
附件:肥料监督抽查安排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3月30日
我厂代理的肥料被检测后,检定为不合理,但我们自己的化验室化验后,结果为合格,我们该怎么办?
目前可以进入市场监督检验的有工商部门和农业执法部门两家,工商侧重于质量监督,农业执法队侧重于肥料标识。处罚的依据分别是质量法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他们市场抽样可以送到国家认可的任何化验室化验,以各地技术监督局下设的化验室为主。如果你对化验结果有疑义,我建议你从抽样单开始着手查看执法部门的执法程序是法合法,有没有按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最低抽样数量抽样,而且执法部门所抽样品应该是付费的,客户有没有在抽样单上签字等,确定产品质量合格的话,可以申请复检或复议,由双方协商指定复检机构,复检产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鉴于国情,处于弱势地位的代理商不敢据理力争,忍气呑声,交款了事。这更助长了执法部门以权谋私以罚款为目的的不当执法。为了完成罚款任务及满足个人私欲,具办人员也只能这样苟延偷生,表示理解。更有甚者,与造假者狼狈为奸,收取市场保护费后,任由劣质产品横行,合谋榨取农民的血汗。执法部门最乐于看到的是可以带来财运的不合格报告,所以会千方百计促成不合格报告的产生。强烈建议你复议,前提是不想同流合污,以后也不想经营劣质农资产品。
农业局能检测化肥吗?
农业局执法大队有权到市场查化肥(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查假冒伪劣的化肥、高毒高残留农药等)。
化肥检查主要检查:
1)农药检测项目,包括有效成分、悬浮率、乳化稳定性、PH值、润湿时间、水分等;
2)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有效成分、氯离子、水分、有机质等.
农业部肥料证费用得多少钱?
首次办土肥登记证,要和本市农业局的土肥站联系,它给出一份肥料田间使用报告,2000元,(每个省份不一样,有要1000的,也有要5000的)然后自己准备好样品,去它指定的部门送检,交600-800元,手续费,大约1个月有结果,符合条件的发证,(不符合的,只能重来)如果是换证,你到发证部门交600元,检验合格就完事。不过这事说简单就简单,说麻烦也挺麻烦,有的厂家一次弄十几个证,而有的厂家弄好几遍也办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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