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调拨合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有利于支援工、农业生产,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供需双方应按照国家下达的化肥分配计划,本着平等互利,相互支持和均衡发运的原则,组织好化肥调拨,努力完成国家计划。第三条 凡国家下达的指令性化肥计划,供方: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化肥农药采购供应站与需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外贸公司、工业及农垦、农场等部门,均应根据本《办法》签订调拨合同。第四条 供需双方根据国家下达的化肥分配调拨计划,分季签订供需合同。如国家补充下达或调整原下达的化肥供货品种、数量及时间,双方以补充计划或调整计划的文件和通知单为依据,调整原合同的供货品种、时间和数量。第二章 供货品种、数量及时间第五条 化肥的品种分为:
(1) 氮肥:包括尿素、硫酸铵、氯化铵、硝酸铵、硝酸钠等含氮素的化肥;
(2) 磷肥:包括过磷酸钙、三料过磷酸钙;
(3) 钾肥:包括氯化钾、硫酸钾;
(4) 复合肥:包括氮磷复合肥、氮钾复合肥及氮磷钾复合肥。第六条 供方根据合理运输的原则,可以供给需方同一品类的国产和进口化肥。如需方在生产上需要特定的供应品种,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合同上注明。第七条 供货数量,以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分配计划为准。各品种化肥数量的折算,均按商业部颁发的折算标准折算。第八条 供货时间。 季度供货计划合同(按计划签订的合同, 下同)分月均衡调拨执行。国家主管部门补充或临时下达的分配计划,供需双方应根据当地运输部门的承运计划时间及运力情况签订合同。如因工厂停(减)产、进口船只提前或推迟到港以及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时,供方可提前或推迟供货,但要及时通知需方,以便安排工作。合同数量的完成,应以年 (季) 度清算,欠交部分可转下年(季)度继续执行,提前调拨部分,在下年(季)度扣减。
国家下达的救灾化肥计划,供方应优先安排货源及运力,优先调拨。第三章 化肥质量、包装标准第九条 化肥质量:国产的按国家颁发的和部颁发的质量标准执行,进口的按外贸部门对外签订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条 化肥包装:
(1) 国产尿素 、 硝酸铵的包装为聚丙烯塑料编织袋内衬塑料袋和高压聚乙烯重包装袋。
(2) 国产过磷酸钙(磷肥)不带包装,散装交货。
(3) 进口化肥,按外货部门对外签订的包装规格、 质量执行; 散装进口的,不带包装,按散进散运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化肥运输与交接第十一条 运输计划的编报。需方根据国家下达的化肥分配计划,或需方委托供方代理调拨的化肥,应编制季度(分月)调拨计划,于季度前三十天报到供方,由供方向铁路、交通部门申报运输计划。第十二条 需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向供方提出申请,由供方申报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后,给予变更。变更计划的有关事项按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交接地点:
(1) 国家统配和外贸专用化肥,按国家现行规定,由供方送货。其送货地点,按《统配化肥调运交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由供方送至需方提报的第一到站(港),在车上、船上交接。
(2) 需方自提的化肥,在供方指定的工厂、港口仓库交接。
(3) 需方委托供方代办发运的用地方外汇进口的化肥,在进口口岸装运的车上、船上交接。第十四条 凭封印交接的化肥:
(1) 供方在工厂、 港口专用线和码头装车(船)、 需方或到站(港)运输部门卸车(船)的化肥,封印完整而货物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运输部门责任外,由供方负责;封印脱落、货物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供方责任外,由运输部门负责。
(2) 由发站(港)运输部门装车(船)、 需方卸车(船)的化肥, 需方应会同到站(港)运输部门拆封,如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供方或需方责任外,由运输部门负责。第十五条 由工厂、港口组织装车(船)、运输部门按现状(或件数)交接的化肥,如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 运输部门接收前由供方负责, 接收后由运输部门负责;到站(港)后在需方接收前,发生丢失、短少、 损坏、 变质、污染,由运输部门负责,接收后由需方负责。
海南省统配化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统配化肥的管理,维护农民利益,杜绝化肥购销活动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统配化肥分配计划由省经济计划厅根据国家计划切块下达;包干化肥由省农业厅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年内分批调拨计划由省农业厅下达。统配化肥的供应工作由省、市、县供销社、生产资料公司负责。省、市、县农业部门及直属场、所、站需要的化肥,应报送各级化肥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省农业厅只对各市、县农委(农业局)分配化肥。市、县农委(农业局)则只对乡、镇政府安排化肥。限期购买的化肥,由乡、镇政府决定并与供销社联合通知用户;逾期不买的,由乡、镇政府收回指标重新分配。第三条 凡国家和省分配的统配化肥,都要按照规定的分配对象、使用范围,逐级安排落实到生产者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克扣、私分,不准以次充好或者调换化肥品种,不准随意转销省外,不准倒买倒卖,严禁个人批条子。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四条 为了鼓励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统配化肥的分配,主要用于粮食生产,优先照顾杂优良种生产及商品粮基地生产。各专项补助化肥要专肥专用,合理分配,逐项落实。技术承包所需要的化肥指标由省农业厅统筹安排。各市、县、乡、镇,不得从生产肥指标中拿出化肥另搞技术承包。第五条 根据“两公开一监督”的原则,为了增加化肥分配的透明度,方便群众监督,对于化肥分配的情况,省每年公布一至二次,市、县每半年(每造)公布一次,乡、镇政府及自然村根据化肥分配及用户提货情况逐批分布。第六条 所有化肥销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物价规定,不准擅自提价,不准另扣损耗(损耗已计入价格),不准向用户另收包装费,违者依法处理。第七条 基层供销社要设立银行专户,加强化肥资金存贷管理,专款专用。对挪作他用的,银行有权按规定处理。第八条 港口交通部门要提高化肥装卸质量,减少化肥损失。化肥上岸后,各市、县化肥主管部门和供销部门要及时提货,组织安排好车辆在限期内接运,以免滞港。第九条 进口化肥(包括化肥指标、国家指导价化肥)限在岛内销售使用,不准转销岛外。如确实需要动出岛外调换肥料品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化肥主管部门审批,然后凭批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批准补税后放行。对未经批准补税而私运化肥出岛的单位及运输工具负责人,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尚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化肥,港务部门一律不准放行。否则,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和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执行统配化肥供应政策的情况,要加强监督。对高价转卖、倒买倒卖化肥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一条 各级化肥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每批统配化肥的分配、销售要实行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指定专人管理。要设立化肥分配供应档案帐册,做到有帐可查。第十二条 各级化肥主管部门对农用化肥的分配、供应、使用情况,要经常检查,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关情况在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时要报送同级供应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肥怎么出口
1. 化肥出口要做商检;这个要跟工厂协商好
2.一般化肥工厂都有指定的出口港口,天津居多
3. 出口关税。
外贸货物出口操作流程
1、重箱进场–拖车司机提供”重箱进港单和设备交接单”,内容必须有: 待进场的集装箱箱号、铅封号、货名、重量、备装船名、航次、目的港,箱属公司名、托运人单位名称、承运人单位名称、拖车公司、拖车司机姓名、箱子状况。
2、委托报关–货主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报关行报关,报关公司根据码头电脑传送的重箱进港信息报关。
3、海关查验放行–海关在网上受理报关后,确定是否进行拆箱查验或H986过机查验,予以放行(同时实行电子放行及纸面放行两种方式)。
4、报关行交放行货物资料给船公司配船出口–报关公司将海关已放行的报关单及海关电子扫描单交船公司作配载装船计划。
5、公司根据海关放行单制作装船清单交码头计划室–船公司根据已放行的报关单、海关电子扫描单及货物资料制作出口舱单。
6、码头计划室核单,进行船舶配载–码头计划室人员收到出口舱单与海关出口货物准装通知书(电子扫描单)后,核对两份单的箱号、箱量等资料,不一致则通知船公司。计划员核对装船单证无误后,做装船策划。
7、码头中控指挥机械装船–计划员核对装船单证无误后,做装船策划。
8、码头中控室根据计划室的计划指令指挥机械出箱装船。
9、理货公司理货员上船核对舱单与装船计划,若发现不一致之处立即与码头计划联系,查明原因。
10、理货员确认无误后,通知码头作业,装船完毕后理货员代表船方与码头办理交接确认手续。
俄有意将滞压欧洲港口的化肥免费提供给发展中国家,此举释放了什么信号?
这说明俄罗斯和我国的关系越来越好了,俄罗斯还是非常看中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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