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化肥监督管理权的思考
行政执法过程中,基层执法人员对于农资的监管一直很困惑,特别是化肥的监督管理一直存在着争议。综合起来有两种观点比较典型,一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归属农业农村局,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农资的监管归属合并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种观点认为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论据如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17版)(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本规章很明显的提出了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归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而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与登记登记标准不符的,则指向的是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
在农业农村部的三定方案中,对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做了如下的规定。《农业农村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和第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28日起执行”。
这里有必要对农业投入品等概念做了简单的介绍。其中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指的是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和农膜、农机、农业工程设施设备等农用工程物资产品。
《 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农业投入品是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严格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明确相关 法律责任 十分必要。对违反农业投入品规定的行为,本法并没有规定统一的法律责任,而是通过设置指引性条款,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范。到目前为止,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农业法、渔业法、畜牧法、 农药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种子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兽药管理条例 等。
第二种意见认为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主管部门是合并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做了很细致的规定。该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而合并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自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利有义务加强对化肥等产品的质量监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中也提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第三条第五项还提到了组织指导查处制假售假伪劣行为。
因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业投入品的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疑。
对于前面的两种典型意见,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如上所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17版)(2017年11月30日修订)和《农业农村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确实对化肥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明确,而第二种意见所说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于2017年10月27日废止。
那是不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化肥就没有监督管理权。笔者认为其实也不然。《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中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共计10类,其中第9个产品就是化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简称生产许可条例)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许可条例》对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等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简而言之,化肥是重要工业产品,对这些产品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对于生产、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遵守这些条例。违反生产许可条例的行为,工业产品认证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条例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工业产品的认证管理。第三条第七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综上,化肥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化肥登记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于合并以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说,对化肥的生产和销售也是有监督管理权,但只限于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对化肥质量抽查不合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化肥抽检1袋检测不合格怎么处罚
抽检第一次不合格,可以申请复检的。处罚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此外,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肥也有行政处罚权。
化肥不合格怎么办
具体做法如下:
作为生产厂家,发现不合格化肥,必须全部销毁,或者改进以后才能销售,已经销售出去的化肥,应该全部收回,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信誉;
作为化肥使用者(农民),在发现化肥不合格的情况下,首先应该向经销商反映情况,如果经销商解决不了,可向生产厂家反馈信息,最后不得已的手段是联合起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用的化肥不合格,怎么维权?
化肥不合格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维权:
1、保存好肥料包装袋和合格证,方便执法部门和厂家鉴定是否该厂生产,看是否原厂出品,还是其它厂家偷换正规厂家包装。农户一定要注意留下少量样品以防万一。
2、发现有怀疑的肥料,第一时间与经销商沟通,经销商非常明白他的产品是否正规产品。若经销商处理,可请他酌情处理,若不配合处理,可直接按第3、4条处理。
3、找当地农业执法大队投诉,这是最直接的处理办法。农业执法大队可以第一时间了解肥料情况并且实地进行调查,可以对经销商进行干预。一般情况下,都会得到相应的赔偿处理。
4、拿预留的样品和肥料包装袋、合格证等到相关肥料鉴定部门进行肥料鉴定,以确定肥料总含量是否够,氮磷钾各自含量是否够。拿到检验结果后到工商质监部门投诉。
若在外观、包装、合格证等方面足以确定产品有问题的,不用到肥料检验部门鉴定,直接到本县工商质监部门(现在都统一成一个部门了,叫: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投诉,工商部门会了解情况后直接调查经销商,通过查封商品、调查产品来源、账务往来等方式对经销商进行罚没,并对受害农户进行赔偿。
其实,我们作为肥料用户,并不能单纯在产品出现问题以后进行各种投诉以解决问题,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不仅浪费时间,而且对于咱们的作物已经受害,利益受损,这是最大的苦恼。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在选择肥料、鉴别肥料包装、鉴别肥料上做些简单学习,在第一时间就防止购买下问题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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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包装。包装袋的标注都是有规矩的,首先要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国家标准和肥料登记证号,然后要看品名和氮磷钾含量,含氯产品要标明(含氯低氯、中氯、高氯),中微量元素不标。再看生产厂家和电话号码。再看肥料袋背后的适用范围。
2、看合格证。产品合格证是产品出厂的唯一检验证明,内含产品名称、标准、配方、检验人、检验批次、生产厂家、日期等,可以直观地了解到产品的有关情况。
3、看肥料。所有产品都有相应的颜色、气味、颗粒状态。遇有怀疑产品直接与经销商沟通。
4、看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是第三方肥料鉴定方提供的肥料检验书,是允许企业生产的专业凭证,用户有权索取检验报告,以备与实物肥料对照。
5、到正规农资经销部或者信得过的经销商处购买。农户购买肥料一定要索取购货发票或者收据,以备有问题时好与经销商理论。
关于肥料,现时市场上有一些以假乱真的现象,也有换包装的情况、也有不按包装袋含量装肥的情况、还有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等。请农户一定要睁大自己的双眼,凭借自己的肥料鉴别知识,做好前期预防,在后期发现问题时,一定要有目的性地与相关经销商、农业执法大队、厂家、工商部门等取得联系,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化肥含量检验不合格做怎样处理
包括罚款,没收该含量检验不合格的化肥,没收销售含量检验不合格的化肥的利润。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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