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化北建工作稳定吗
稳定。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公司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施工力量强。并兼有房地房开发构件加工,自1992年成立以来,公司重科技,求发展,不断吸引各专业人才,培养高水平的设计施工队伍,通过精湛的设计和严谨的施工,向社会奉献了一项项精美的装饰工程作品。公司现已是国家装饰工程施工一级企业,国家设计资质乙级单位,吉林省装饰协会成员。
吉林市哪家化工厂比较好
最好的是吉化。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1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前身公司”)主要生产单位、辅助设施和其一家附属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前身公司作为一家国有企业,由吉林省政府控制及管理。根据中国国务院于1998年5月12日颁布的中国石油化工业重组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吉化集团成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油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油集团为一家中国的国有企业,通过控制吉化集团成为该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1999年11月,中油集团进行公司重组。依据该公司重组公告,吉化集团将其持有该公司发行的国有法人股及吉化集团的部分资产和业务转给于1999年11月5日成立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即中油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由此,中国石油替代吉化集团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吉化集团级别
吉化集团是中石油公司,也是国企。公司是于1994年12月13日由前身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成立后,前身公司改名为吉化集团公司、本公司组成前,其全部业务经营、资产负债由前身公司拥有。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成立后,于1995年5月至6月发行H股(包括美国存托股份代表的H股),并分别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中国第二家在香港和纽约两地同时上市的企业。吉化集团作为一家国有企业,原由吉林省政府控制和管理,并受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的管理;中国国务院颁布的重组规定,吉化集团于1998年7月1日起与国内若干油田及石油分销公司均成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中油集团通过控制吉化集团成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自该日始,本公司均获中油集团给予营运资金上的支持。中油集团于1999年进行了公司重组。
吉化总经理什么级别
高级级别。吉化总经理高级级别。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吉化)炼油化工转型升级项目最关键的装置——120万吨/年乙烯装置开工。
兰化和吉化哪个老
兰化。兰州化工厂于1957年9月成立。958年1月1日,经化工部批准,组建为吉林化学工业公司。所以兰化成立时间更早。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位于吉林省吉林市。是集炼油、烯烃、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氨/合成气于一体的特大型综合性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前身是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简称:吉化),是国家“一五”期间兴建的以“三大化”为标志的全国第一个大型化学工业基地。
吉化退市原因
退市原因是被收购,新公司回收股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同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与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工”)签署了《吸收合并协议》。吉林化工股东大会已于2007年6月12日通过吸收合并决议。本公司将以现金向吉林化工除本公司外的内资股股东(即原A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即原H股股东)分别按中国石油原A股要约价格和原H股要约价格支付吸收合并现金对价,内资股股东及外资股股东合称为余股股东。
内资股股东资金支付方案为:本公司按中国石油原A股要约收购价格向吉林化工于2007年7月20日前登记的除本公司之外的内资股股东以每股5.25元人民币支付吸收合并对价资金。
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利用其现有技术平台,将吸收合并对价资金划拨到吉林化工余股股票托管的各证券公司。资金划拨到证券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对价资金明细数据通过2007年8月8日股份结算信息库(SJSGF.DBF)发送,其“业务类别”与股息派发业务相同,即GFYWLB=‘20’。
为了保证余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各证券公司收到吸收合并对价资金后,于2007年8月9日将相应合并对价资金划入余股股东在贵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
余股股东所持的原目标公司股份被质押或冻结的,对划拨的相应资金将依法处置。
对于证券公司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回本公司吸收合并对价资金的,本公司将指定银行账户接受退款,请拨打下述咨询电话确定账户详细信息。
请各证券公司在退回本公司合并对价资金时,向本公司提供退款详细股东名录及退款原因说明(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股东账户号、无法划付或者被强制执行的原因描述等内容)。有关文件也请各证券公司备份留存,以备查验。
电 话:(010)6209 6133
传 真:(010)6209 6104
电子邮箱:jingwang@petrochina.com.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 100724
特此通知。
北京市同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8月7日
关于向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A股余股股东支付吸收合并对价资金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同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与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工”)签署了《吸收合并协议》。吉林化工股东大会已于2007年6月12日通过吸收合并决议。本公司将以现金向吉林化工除本公司外的内资股股东(即原A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即原H股股东)分别按中国石油原A股要约价格和原H股要约价格支付吸收合并现金对价,内资股股东及外资股股东合称为余股股东。
内资股股东资金支付方案为:本公司按中国石油原A股要约收购价格向吉林化工于2007年7月20日前登记的除本公司之外的内资股股东以每股5.25元人民币支付吸收合并对价资金。吸收合并对价资金将于2007年8月9日通过各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直接划付到余股股东在其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的资金账户中,请余股股东及时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特提醒未在其余股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的原余股股东,请尽快携带相关证件到其余股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以便及时收取合并对价。
余股股东所持的原吉林化工股份被质押或冻结的,对划拨的相应资金将依法处置。
对于因各种原因未能通过证券公司现有技术平台支付合并对价的,具体处理方式将另行公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吉林化工已经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退出手续,登记结算公司与吉林化工之间的股票登记服务关系已经终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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