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省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粮食安全。市(州)、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人民政府在全省宏观调控下,负责本地区粮食总量平衡和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农发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第四条 实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粮食经营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第五条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粮食主产区经营粮食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经营资金筹措能力,山区经营粮食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有5万元以上(含5万元)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有良好的资金信用。
(二)粮食主产区经营粮食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10万公斤以上,山区经营粮食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万公斤以上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经营粮食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有或租借与粮食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整晒工具、衡器、谷物测水仪、扦样器等粮食质量检验设施;有专职或兼职具有粮食保管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第六条 凡常年收购粮食并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第七条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粮食收购资格申报表》并提供身份证以及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并公示,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逾期不向申请者提供书面通知的,视为授予资格。
在本办法实施前批准的粮食收购者,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但须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重新按本办法申报粮食收购资格,经审核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不得再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第八条 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向售粮者明示或者在收购场所公布收购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
(二)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依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不得以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
(三)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跨县收购粮食的,须持有效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情况。
(五)按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建立经营台帐,并向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粮食收购数量、价格、质量标准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村民自用粮食加工除外)、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及工业用粮、饲料用粮企业,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按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及有关情况。
湖北有什么粮库
荆门响岭粮库 荆门市掇刀区李集中心粮库 荆门北郊国家粮食储备库 荆门粮库 我荆门的。。只知道这几个
湖北省粮食局先进个人有什么奖励
“全国粮食生产工作先进个人”、12个农户被评为“全国粮食生产大户”。每个县将获得1000万元奖励,每个种粮大户获得价值2万元的拖拉机一台,先进个人享受全国劳模待遇。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继续营造“重农抓粮”的生产氛围,湖北授予宜城市、洪湖市、汉川市、麻城市等11个县(市、区)“全省粮食生产先进生产县”,每个县(市、区)奖励100万元。同时,还授予谭伦蔚、侯安杰、李功成、左保宏等10名同志“全省粮食生产大户”称号,每名大户奖励价值10万元的拖拉机一台。
“我们要让粮食生产先进单位、个人、种粮大户,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工作上有动力。
今年小麦价格
小麦价格 内蒙古友谊蔬菜批发市场2.5元/斤 2015-08-17
小麦价格 广东江南农副产品市场2元/斤 2015-08-17
麦仁价格 江苏凌家塘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55元/斤 2015-08-17
麦仁价格 山西河西农副产品市场2元/斤 2015-08-17
麦仁价格 广东江南农副产品市场4.5元/斤 2015-08-17
小麦价格 湖北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1.35元/斤 2015-08-17价格是有波动的,到买粮网看一下,那上面每天都更新原粮信息和实时价格,还有买卖双方撮合交易
湖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湖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是1993-05-31在湖北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武汉市新华路316号良友大厦25-29层、21层。
湖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000177584988P,企业法人周勇,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湖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包括黄大豆、大米、玉米等商品,其他国家规定专营进出口的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批零兼营、钢材、五金矿产品、电子仪器、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汽车配件、服装、轻纺产品、土畜产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活畜禽、饲料、农副产品(不含粮食、棉花)的收购与销售;饲料的生产、活畜禽养殖(限分公司经营);医疗器械二、三类批发销售;房屋出租。(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在湖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0663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和100-1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255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湖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0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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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分省、市、县三级,以省级储备为主,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九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 计划与收购第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计划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储备数量,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数量提出建议,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第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新油,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第三章 储存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油罐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第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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