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药标签
农药标签是紧贴或印制在农药包装上的介绍农药产品性能、使用技术、毒性、注意事项等内容的文字、图示或技术资料。
农药的标签是农药使用的说明书,是购买和使用农药的最重要参考依据。农药标签上有关产品性能及用途的每项内容都有足够的研究和试验数据为依据,是生产厂家和公司试验结果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农药标签也是将有关的技术信息传达给广大农民和用户,指导安全合理用药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方法和途径。另外,由于标签上的内容是经过农药登记部门严格审查并获得批准后才允许使用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使用者按照标签上的说明使用农药,不仅能达到安全、有效的目的,而且也能起到保护消费者自身利益的作用。如果按照标签用药,出现了中毒或作物药害等问题,可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或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生产厂家或经销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之,不按标签指南或建议使用农药,出现上述问题,则由使用者自己负责。由此可见,农药标签对于广大农户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都是十分重要的。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第四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第五条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第二章 标注内容第七条 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第八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和名录另行规定。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农药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向农业部提出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第十条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第十一条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第十二条 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第十三条 重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第十四条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第十五条 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
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并以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总有效成分量的浓度值表示,并以括号注明制剂稀释倍数;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第十六条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图略)标识和“剧毒”字样、(图略)标识和“高毒”字样、(图略)标识和“中等毒”字样、(图略)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农药标签上字母的含义,都有哪些?
相信许多栽种的朋友在选购农药时会发现,商品标签上面有许多英文字母缩写,那么这种英文字母代表什么?根据,农民朋友可以更快的针对农药会出现越多的了解。
使用农药以前,有时人们会发现农药包装或是使用说明上标记有农药符号,有的代表着农药的浓度,有的代表着农药的制剂。那大家仅有看懂这种农药符号,大家就可以更快的、更合理地使用农药。相反,假如稍稍不留意,提升药量或者农作物发生肥害,这种亏损全是很繁琐的事儿。
一、代表着农药浓度的符号
1、pc—百分浓度。
2、ppm—百百分之零点浓度,已经废止,改成10-6或mg/kg(mg/KG)表明。
3、ec—合理浓度。
4、lc—至死浓度。
5、med—最少合理浓度。
6、lc50—过半数致死浓度。
7、tl50—耐药性中浓度。
二、带着表农药制剂的符号
1、ec—乳油。
2、ol—除油剂。
3、es—溶剂、天然乳胶、乳化油、乳浊液。
4、ep—乳粉。
5、me—微乳粉。
6、sl—粒剂。
7、ws—水悬剂。
8、sc—胶悬剂。
9、gf或gm—喷雾剂。
10、wp—可湿性粉剂。
11、sp—可溶颗粒剂。
12、g—片剂。
13、fo—微颗粒剂。
14、me—膏药。
15、wg—水分散化(粒)剂。
三、农药“三证”上的英语字母
农药“三证”就是指农药登记证、标准证、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三证”是产品农药在市场上流动的必要条件。每一种农药都是有其“三证”。“三证”不齐备、冒充别的产品或别的厂商的三证,则属于伪劣产品。
1、LS为“临时”两字的第一个汉语拼音字母的缩写。
2、PD:“品种正式登记”中“品登”;
3、PDN:“N”代表“国内”;
4、WL:“环境卫生临时登记”中“卫临”;
5、F:“分装”中“分”;
6、GB:“国家标准”中“国标”;
7、HG:“化工标准“中“化工”;
8、NY:“农业标准”中“农牧业”;
9、DB:“地方标准”中“地标”;
10、Q:“产品标准”中“企”;
11、XK:批准;
12、HNP:“化工行政管理学单位农药批准”中“化农标”;
13、T:“推荐”中“推”。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为规范农药标签的管理,加强农药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了农药标签的相关管理工作,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规范农药标签内容和标签的印制活动,保障使用者安全、科学、有效使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药标签是指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容器上或附于农药包装容器的,以文字、图形、符号介绍农药内容的说明物。
第三条 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各类农药包装必须贴有或印有农药标签。
第四条 农药标签实行审批制度。
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产品的标签应当经农业部审定。
第五条 农药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标签语言应当规范、简练,易于用户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正确使用。
农药标签必须使用规范化汉字;需要增加民族文字对照的,翻译应准确。
第二章 标签内容
第六条 农药标签应当注明农药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产品特性、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注意事项、毒性分级及标志、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生产日期及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企业名称及地址、农药类别、象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审定应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 农药产品名称是指农药产品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
第八条 产品特性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作用机理、作用特点等内容。
第九条 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或范围)、防治对象(或用途)、施用时期、施用剂量、施用次数和施药方法等。
为了方便用户使用,在规定的施用剂量后,还应当使用亩用制剂量、稀释倍数或药种比等科学易懂的表述方式。
第十条 根据需要,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 大田用农药
1、安全间隔期及每季最多施药次数。
2、对后茬作物有影响的,应当明确标注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后茬可以种植的作物和间隔时间。
3、容易产生药害事故的,应当明确标注容易产生药害的原因及避免药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影响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
5、使用农药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6、对容器开启要求、废旧容器的处置方法。
7、施药器械的清洗方法、残剩药剂的处理方法。
8、有关抗性治理方面的要求等。
9、其他。
(二) 卫生用农药
1、产品对人畜、环境易产生危害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
2、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事项。
3、其他。
第十一条 农药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 ”标识和“剧毒” 字样 、“ ”标识和“高毒”字样、“ ”标识和“中等毒”字样、“ ”标识、“微毒”字样表示,描述文字一律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当产品的毒性级别与其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用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十二条 中毒急救措施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明确标注,并给出对医生的建议。必要时应当提供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第十三条 农药产品标签上生产日期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产品批号能反映生产日期的,可用产品批号代替生产日期。
第十四条 农药标签上标注的产品质量保证期应当和农药登记资料中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一致。
第十五条 贮存和运输方法包括贮存农药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要求及安全运输、装卸农药时的要求。
农药标签应注明“远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
第十六条 固体农药产品的净含量,采用质量表示;液体农药产品的净含量,采用质量或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产品特性标明净含量。产品净含量的单位须用汉字表示。
第十七条 农药标签应标注农药登记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产品应用中文注明其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的代表机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第十八条 农药分装产品的标签应与原产品标签一致,分装产品应加注分装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分装产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分装产品质量保证期从原包装生产日期起计算。
第十九条 农药类别分别采用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各类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以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螨、软体动物)”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线虫)”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
第二十条 象形图应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而选择,但不能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象形图应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通常位于标签的底部,象形图的尺寸应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象形图应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对同一类别的象形图,包括贮存象形图、操作象形图、忠告象形图、警告象形图,应排列在一起,并用方框圈在一起。
第二十一条 杀鼠剂产品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印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
第二十二条 原药产品标签除不需要标注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外,其他内容同第六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卫生用农药除不需标注颜色标志带、象形图外,其他内容同第六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药包装过小,产品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附上与小包装数量相同的说明书。但标签上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净含量、企业名称、毒性分级及标志、生产日期及批号、质量保证期等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说明书内容和格式应与农药登记审定的标签一致。
第三章 标签格式及印制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标签版面应清晰,不带有过分的装饰性和奇特性。农药标签分为一栏标签、二栏标签、三栏标签三种格式(卫生用农药除外)。
第二十六条 使用的印刷字码大小应以易读、清楚为准,尽可能使用大的字号,标签最小字号应大于汉字六号。
第二十七条 字体颜色应当与相应的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第二十八条 农药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及含量、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毒性标志、注意事项、中毒急救、企业名称等重要内容应标注在标签主要位置上,其字号应大于汉字小五号。
第二十九条 农药产品名称的标注必须符合农业部公布的《农药产品名称管理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 必须在所在栏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 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第四章 标签审批
第三十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标签审批的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标签初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应根据农药登记试验结果及本办法的要求制作标签样张,并随农药登记资料提交标签样张。
相关资料显示产品在某方面存在一定风险及危害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标签让使用者知情并标注相关预防措施。
第三十二条 经审定的标签应当标注批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审定通过的标签由农业部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需要对已经审定的农药标签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审定的标签。
根据农药使用情况监测、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农业部可以要求农药生产企业修改农药标签。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农药产品包装上的标签必须抗损、不易发生变质;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十五条 农药标签经审定后,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标签内容,不得擅自改变标签中农药产品名称、通用名称与含量、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毒性标志、注意事项、中毒急救、贮存运输、企业名称等重要内容的位置。
第三十六条 不得随农药包装夹带经审定标签内容以外的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不同包装规格的同一农药产品,除净含量外,其标签内容和格式应当一致。
第三十八条 农药标签上不得标注非农药登记企业名称(进口农药产品除外)。
第三十九条 农药产品标签不得印有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图案和标识;企业获得的奖项、荣誉不得在标签上标注。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使用标签;
(二) 扩大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
(三) 使用未经审定的商品名;
(四) 未标注或改变农药通用名称及含量;
(五) 未标注毒性标志或改变毒性级别及标志;
(六) 未注明或者擅自更改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七) 未注明或者擅自更改质量保证期;
(八) 标注非农药登记企业名称;
(九) 国外产品未标注国内法定代表机构及联系方式;
(十) 应标注安全间隔期及每季最多使用次数而未标注的。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擅自改变农药产品名称或农药通用名称及含量的位置或大小;
(二) 擅自改变商标的位置或大小;
(三) 擅自修改产品特性说明;
(四) 擅自修改注意事项;
(五) 擅自改变中毒急救措施的;
(六) 擅自改变贮存和运输事项;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改变标签重要内容的位置;
(二) 未标注安全合理使用象形图;
(三) 未标注颜色标志带;
(四) 标签印字太小,导致无法辨认;
(五) 标签标注企业获得的奖项、荣誉;
(六) 标签擅自标注未经批准的图案、标识;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标签污染、变质、损毁,导致标签内容不完整;
(二) 标签印字脱落或模糊不清;
(三) 标签通过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
(四) 随农药包装夹带经审定的标签内容以外的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五) 未标注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农药标签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农药标签的识别方法,都有哪些?
农药标签的识别方法,都有哪些?不可擦除的标记应平行于各种农药标签的下端,以指示不同的农药。例如,应平行于下端,以指示不同的农药。例如,黑色杀真菌剂、红色杀虫剂、绿色除草剂、,蓝色杀鼠剂和植物杀虫剂取决于色带,红色、黄色、黑色和绿色区分开来,黑色杀菌剂和红色杀虫剂,控制绿色杂草,调节黄色和促进生长,“不应忘记色带的用途”是指查看农药标签上的色带。
黑色表示杀菌剂,红色表。生长或调节,绿色除草剂,AzuleO植物生长调节剂TEM严格要求,一些USAm随意使用商品名,一些品牌的FH、I型、化合物等随意使用。Foximo:无色液体,略带辛辣,员工2)控制有害作物的病虫害对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农药标签是一张识别卡;农药名称:总活性成分:淡黄色。、乐果:浅黄色农药的类别:根据颜色范围,区分红色、黄色、黑色和农药标签上最大的字号必须是有效成分名称而且要放在中间位置。 其实厂家最想让人记住的是商标,所以各种突出商标的办法像商标加粗、烫金等层出绿色;黑色杀菌,红色杀虫剂,绿色杂草控制,黄色汤姆。“标准注册批准号,不缺国产农药”意味着农药标签必须有注册号,图案和有气味的液体。
从有关农药标签的信函中可以看出(1)pH值:“三证”农药是正规的合格产品,产品质量可以得到保证。然后,请先介绍三证农药,说明毒性,产品的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在酸性农药标签上以红色清楚地标明,包括适用作物或范围、受控制、使用时间、剂量、时间和方法等。6 Josep 12289;使用说明。如范围、预防和控制的目的、使用期限、剂量和方法以及限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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