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化肥属于什么行业?
问题一:销售化肥属什么行业 农资行业。化肥农药销售
问题二:化肥行业是什么市场 你好,我就是做化肥销售的,我来回答一下你的问题吧。
化肥市场是一个面向最广阔农村的行业,最常打交道的人群为农户、乡镇零售商、县市经销商、化肥厂业务员、种植基地技术人员、基地老板、农业局土肥站工作人员等等。
前几年农资刚刚开放私人经营时比较好做,但是近几年,生产技术和营销理念比较落后的厂家业务员已经非常难做,整个市场朝着缓控释、速溶速效、环境友好型肥料发展。
特种肥料和水溶性废料的市场越来越大,一些有实力的经销商也开始做大做强。
总的来说,这个市场是广阔的,不过也是比较艰苦的,因为远离城市的繁华,需要忍受得了孤独。当然了,可以接触到很多最淳朴的风土人情。
如果有不明白的,欢迎追问。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问题三:销售化肥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销售化肥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还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根据《肥料管理条例》定定,销售化肥向工商申请登记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 与所销售肥料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 与所销售的肥料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贮设施。
(三) 有保证所销售肥料质量的规章制度。
(四) 有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备注:如果还要销售农药,必须到农林局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再办理营业执照。
问题四:生产化肥的企业属于什么行业 生产化肥的企业所属行业: 农业/化肥 (即:农业生产资料中的化肥行业)。
问题五:生产化肥是属于什么行业类别 农业生产资料,属于农业(用)化工行业
问题六:有机肥料属于哪个行业啊 农业产业化项目
问题七:化肥行业有没有前途,什么样的化肥好卖?做化肥销售一般提成怎么算的 跟工厂谈好提成,你有销路就有前途
问题八:生产制造化肥等化学物质的属于什么行业 化工行业 ,应该属于传统化工行业
问题九:销售化肥需要什么证件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 *** 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
问题十:哪些化肥免征增值税? 依据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29日下发的《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这三种有机类肥料申请办理免税时,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异地销售的还要提供肥料登记备案证明。2008年12月10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中明确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执行农业行业标准NY525的有机肥料、执行GB18877国家标准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执行农业行业标准NY884的生物有机肥;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肥料,是指能够供给植物养分,保持或者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能,对植物生长、产量、品质、抗逆性等起促进作用的无机物、有机物、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按照农药相关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第三条 本市鼓励生产优质、安全、高效的肥料产品,支持科学施肥、培肥地力、有机肥和化肥配合使用以及相关技术的研究和示范推广。第四条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财政、市容园林、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肥料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新型肥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扶持肥料产业的发展,并将肥料管理及相关技术推广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第六条 肥料产品实行登记制度,但国家规定免予登记的除外。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第七条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产品,按规定需要初审的,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 肥料生产企业生产下列肥料产品,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一)复混肥料、掺混肥料、配方肥;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
(四)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需要登记的其它肥料产品。第九条 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肥料登记申请书;
(二)产品检验报告;
(三)企业工商登记文件;
(四)原料、辅料和生产工艺概述;
(五)执行标准和检验方法;
(六)产品标识(标签)样式;
(七)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的田间试验报告和毒性报告。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产品登记,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第十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登记的肥料产品的配方、成分、肥效和安全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发放肥料登记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肥料登记证应当载明肥料的名称、生产企业或者持证人名称、适用的区域和作物种类、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及有效期限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转让肥料登记证或者肥料登记证号。第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或者企业名称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或者剂型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第十三条 肥料产品登记,需要对肥料样品进行检验或者对肥料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适宜性等进行试验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试验单位进行。第十四条 从事肥料检验、试验活动的机构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检验、试验,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试验报告,并接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检验、试验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肥料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登记中所获知的技术秘密、试验数据等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六条 肥料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按照肥料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等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肥料产品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假肥料、劣质肥料,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肥料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对肥料产品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生产企业还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肥料生产企业的进销货台账和生产纪录,应当保存至肥料生产后两年。第十七条 以粪便、动植物残体、垃圾、污泥等为原料生产肥料产品的,应当对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和卫生安全标准。禁止以各种境外废弃物为原料生产肥料产品。
有机肥料执行标准已作废要如何处罚
如果有机肥生产企业,执行已经作废的标准,而没有执行新的强制性标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2、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2、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利用当地牛粪生产有机肥违法吗
利用当地牛粪生产有机肥违法。生产、经营假肥料、劣质肥料的,由土壤肥料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假肥料或者劣质肥料,并处违法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肥料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对有机肥料中重金属指标要求的国家标准有哪些?
有机肥料中重金属指标要求:
1、总镉(以Cd计), mg/kg, ≤ 3;
2、总汞(以Hg计), mg/kg, ≤ 5;
3、总铅(以Pb计), mg/kg, ≤ 100;
4、总铬(以Cr计), mg/kg, ≤ 300;
5、总砷(以As计), mg/kg, ≤ 30;
注:生物有机肥产品中As、Cd、Pb、Cr、Hg含量指标应符合NY/T 798—2004中4.2.3的规定。
扩展资料:
8月11日,农业部网站发布了《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61号建议的答复》。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延长土壤寿命,改善土壤质量的建议”答复如下:
关于控制化肥中重金属含量指标问题。国家高度重视农业生产中重金属污染等问题,在控制化肥重金属超标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出台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防止化肥污染作出了相关规定。2014年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施用化肥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二是制定重金属含量标准。国家标准委会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制定《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GB/T 23349-2009)等国家标准,农业部制定《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 1110-2010)等农业行业标准;
对肥料产品中重金属限量指标作出明确规定。2016年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明确要求,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
三是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农业部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对申请登记的肥料产品重金属含量进行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予登记。同时,组织开展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将包括重金属含量在内的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重金属超标的产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推进依法治农。
同时,大力推广增施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绿色高效生产技术,推动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物有机肥国家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化肥网-肥料重金属超标?不但要被曝光,而且还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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