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S 2020 |温州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天然气项目
日前,温州发布《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其中指出: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光伏、风电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天然气项目,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同比增长10%以上,占比达到省定要求。积极引导用能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
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全市新建成充(换)电站2座(含公交专用站和城市公用站)、充电桩5600个(其中公用桩600个,自用桩5000个)。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大气办,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实施方案》(温政办〔2019〕35号)等文件要求,我办制定了《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市美丽温州建设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
为打好2020年度蓝天保卫战攻坚决战,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目标,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浙大气办〔2020〕1号)、《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实施方案》(温政办〔2019〕35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主要目标
2020年,通过实施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浓度“双控双减”,环境空气质量继续保持稳定达标,确保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30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中市区3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5%以上(其中市区达到93%以上);60%以上的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基本消除重点领域臭气异味,涉气重复信访量比2017年下降30%;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各县(市、区)平均降尘量低于5吨/月·平方公里;市区PM10年均浓度较2019年下降2微克/立方米。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
1. 环境准入管理项目。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并运用。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落实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 产业布局优化项目。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年底前,完成11家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3.“两高”行业产能控制项目。
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铸造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4.落后产能淘汰项目。
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落实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全年淘汰120家企业落后产能,整治1200家“低散乱”企业。(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5.“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项目。
巩固完善
“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推进块状特色经济提升行动,高水平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完成省下达的新建小微企业园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二)调整能源结构,推进清洁利用
1.清洁能源利用工程。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光伏、风电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天然气项目,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同比增长10%以上,占比达到省定要求。积极引导用能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2.天然气管网建设和供气项目。
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省级干线管网建设,建成瑞安、龙港、平阳等地天然气门站,全市基本实现天然气县县通,天然气消费量达到省定要求。(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3.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项目。
严把耗煤新项目准入关,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省要求,完成省下达地方煤炭消费减量任务。(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双控。根据省要求,开展外送电接受工作。(市发改委牵头)
4.锅炉淘汰改造项目。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完成省下达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全市实现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基本完成电站燃气锅炉和1蒸吨/小时以上用于工业生产的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鼓励其他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实施生物质锅炉综合整治,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建成区外应采用生物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并定期更换,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推进4蒸吨/小时以上的生物质锅炉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联网,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生物质锅炉,原则上一年内应更换一次布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参与)进一步巩固禁燃区建设成果,按时淘汰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发展绿色交通,推进洁净运输
1.运力结构调整项目。
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铁路货运量、水路货运量分别比2017年增长21%和18%,实现主要大宗货物“公转水”300万吨、“公转铁”100万吨。推动发展绿色货运,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按照《温州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推进空港毗邻区天天快递等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浙江金温铁道开发公司、温州港集团等参与)
2.公共交通清洁化替代项目。
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使用比例达到80%。(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参与)
3.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温州机场集团、温州港集团、浙江金温铁道开发公司等参与)在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全市新建成充(换)电站2座(含公交专用站和城市公用站)、充电桩5600个(其中公用桩600个,自用桩5000个)。(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参与)
4.老旧车船淘汰项目。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完成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1720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参与)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温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等参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和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温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5.移动源污染排放控制项目。
在城市建成区内依法划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区域。(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在机动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加强环保达标监督检查,按要求完成新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年度抽检工作。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城市车辆(指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的6a阶段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温州海关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参与)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体系,加强遥感(黑烟抓拍)监测数据的应用,继续推进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联网,将重点超标车辆(运输企业)列入黑名单监管。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立完善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6.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项目。
继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完成平台对接和数据联网报送。组织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推进县级城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控,对进入禁用区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和实时排放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平台联网,秋冬季期间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温州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项目。
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年底前,建成3套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完成省下达的机场岸电设施建设任务。(市交通运输局、温州机场集团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网温州电力公司等参与)
(四)强化烟尘治理,推进面源防治
1.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项目。
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完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三年专项行动,所有列入清单的废弃矿山实现开工,列入清单的废弃矿山交工验收率达到90%。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2.森林城市建设项目。
启动实施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行动,计划完成新增国土绿化114200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3.园林城市建设项目。
大力推进园林城市(城镇)创建,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年底前,建成绿道75公里。(市住建局牵头)
4.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项目。
严格实施建设工地、拆迁工地管理清单动态更新和清单化管理,所有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道路施工工地清单及防尘措施情况要“一月一更新”。完成160个房屋征收项目拆后裸露地块覆盖。(市住建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所有建设场地落实“七个100%”扬尘防治措施,出入口安装PM10、PM2.5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联网。建筑工程、拆迁工程、道路工程、管道工程等应配备自动冲洗、雾炮等除尘降尘设施。工地扬尘防治措施纳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相关费用纳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取费标准。未达到“七个100%”要求的工地,严格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从严查处,相关不良信息要纳入各行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市住建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规定区域内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等参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新建装配式建筑700万平方米,达到省下达的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占比要求。(市住建局牵头)
5.道路扬尘污染防治项目。
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冲洗,年底前,
市区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75%以上,县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5%以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严格渣土、砂石、水泥等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运输车辆按规定安装密闭式装置。加强对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检查,在各县(市、区)主要运输道路设置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检查站,严查运输过程未密闭、密闭装置破损、物料遗撒、带泥上路等违规运输行为,每月组织开展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6.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项目。
大力推广“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机制,全面推行低留茬收割技术,强化秸秆统一收集处置,减少秸秆留存。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离田利用率达到20%,全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切实加强禁烧管控,强化露天焚烧秸秆宣传和打击,在夏季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减少全年卫星遥感监测火点数,严防因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造成重污染天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7.农业氨排放控制项目。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化肥利用率达到4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五)开展深化治理,推进有机废气减排
1.重点园区整治项目。
积极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等参与)全面完成11个重点园区和集聚点废气整治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发改委等参与)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具备条件的园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2.重点行业治理项目。
按照《温州市七类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18-2020年)》要求,全面完成“三个一批”整治任务。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制鞋、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包装印刷、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VOCs治理和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要求落实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大力推进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脱硫脱硝等设施。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进一步排查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度治理,按期完成电厂煤场封闭改造等年度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3.重点企业治理项目。
完成省下达的VOCs治理、工业炉窑治理、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废气超低排放改造、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等项目。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强重点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完成国家规定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4.油品质量提升项目。
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销售分公司等参与)加大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抽查频次,全年开展油品等质量专项抽检2次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温州海事局参与)强化船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管。(温州海事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开展清除黑加油站点和无合法来源证明成品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行动,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温州海事局、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分公司等参与)
5.油气回收治理项目。
确保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推进年销售量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销售分公司等参与)
(六)实施专项行动,推进破难攻坚
1.秋冬季攻坚项目。
制定实施2020-2021年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强化高排放行业错峰生产,实施差别化管理。开展秋冬季大气执法专项行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2.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项目。
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四大行动,全链条治理柴油车超标排放,明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面完成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目标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工业窑炉整治项目。
继续完善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重点掌握燃用煤炭及其他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推进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全面推进达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管理。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工业炉窑。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淘汰1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取缔9台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PM2.5和O3“双控双减”项目。
严格执行国家、省VOCs治理方案,继续推进工业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包装印刷、油品储销等重点行业“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深度治理,对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按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一厂一策”。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在技术较为成熟的印刷、工业涂装(木业、家具制造、集装箱、汽车制造、船舶制造、机械制造、钢结构)、汽修等行业,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源头替代。在5家化工企业深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O3污染高发时段,加强政企协商与政策引导,推动主要O3前体物VOCs企业主动采取错时生产减排措施。VOCs重点工程较2015年累计减排量达3.2万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5.重点领域臭气异味治理项目。
加强工业臭气异味治理,完成10个工业源臭气异味治理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废物臭气处理,完成2个农业源臭气异味治理项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严格餐饮油烟污染排放执法监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七)健全监管体系,强化管理能力
1.大气监测监控项目。
继续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建设,按省要求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VOCs监测。年底前,完成3个主要物流通道、2个大型港口、5个涉气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自动测站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2.机动车排气监测项目。
开展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完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平台。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参与)对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和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加强入户抽测,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秋冬季期间,各地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大气执法监管项目。
在基层环境执法部门配置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无人机和大气执法特种车辆等执法装备。开展大气污染网格化监测监管。根据省要求推进涉VOCs企业安装电量监控设施。加强涉VOCs企业执法监管,重点查处无组织排放超标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参与)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和认定告知、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定期开展路检路查,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实现信息共享。对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和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加强入户抽测,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秋冬季期间,各县(市、区)、功能区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参与)加强扬尘监管执法。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道路施工工地、码头堆场、露天矿山等扬尘污染防治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大气应急预警协作项目。
完善监测预报共享平台,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实施应急响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参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落实长三角区域应急预警标准,落实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配合做好第七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第二届联合国世界地理信息大会、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活动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5.大气科技支撑项目。
加强大气科研能力建设,完成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来源解析工作,支撑精准治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加强对蓝天保卫战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街道)一级要依法落实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大气办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推进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通报和预警提醒。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完善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挂钩的财政奖惩机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财政收费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制度。加强宣传,动员全民参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农业部开展肥料监督抽查的通知
肥料是帮助植物生长的化合物。市面上出售的肥料种类及品牌极多,依成分可分为无机肥料和有机肥料,种类包括:磷酸铵类肥料、 大量元素水溶性肥料、中量元素肥料、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多维场能浓缩有机肥 。依适用对象分可以分为大田使用肥、家用肥,园林肥、化肥、绿化肥等等肥料通常直接用于土壤,或喷洒于叶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肥料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肥料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任务分工
(一)抽查品种。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二)抽查范围。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和甘肃等22个省(区)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具体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名单由抽查任务承担单位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每省(区)抽查当地具有代表性的肥料生产企业4家,每家企业抽取1个批次肥料样品;每省(区)抽查当地有代表性的农资市场2个,每个农资市场抽查2个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或掺混肥料样品、2个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样品。
(三)任务分工。此次抽查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牵头,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和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等8家质检机构实施(具体任务安排见附件)。
二、抽查方法
(一)企业抽样。样品应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或掺混肥料样品应按批次抽取,以1天或2天产量为一批,最小批量为0.5吨,抽样数量依据相关标准确定。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最小抽样批量为50kg,抽样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5个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小包装产品。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时,要同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肥料登记证;对办理了肥料登记证的,要检查标签标识内容是否与登记证内容相符。抽样人员应将抽检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经被抽检单位确认。同时,要查验其自检记录,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
(二)市场抽样。样品应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要有肥料登记证,抽样量最低基数不得少于10袋(瓶)。要记录样品的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其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应以EMS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抽样注意事项。抽样人员应依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等标准进行抽样。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三、检测项目与依据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测依据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和粒度。
掺混肥料检测依据为《掺混肥料(BB肥)》GB21633-2008,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粒度、水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依据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检测项目包括总氮、磷、钾、钙、镁、铜、铁、锰、锌、硼、钼、硫、氯、钠、pH值、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汞、砷、镉、铅、铬。
现场检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结果判定和确认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进行判定。
检验结束后,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将产品检验结果以EMS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和产品包装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
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应当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我部委托的质检机构承担。
五、时间安排
5月20日前完成样品抽取与确认,6月25日前完成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和抽查结果上报。
六、相关要求
(一)有关省(区)农业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协助,并及时提供相关企业名单,为实施随机抽查创造有利条件,积极配合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做好工作。对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有关省(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对涉及跨省的产品,要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协查,同时报告农业部种植业司。涉及案件协查的,还要登录农业部网站“金农工程”农资打假与监管相关栏目进行报告。
(二)抽查任务承担单位要加强检测质量控制,严格按标准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公正,确保抽查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同时,按照相关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抽查细则,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备案。各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在报送样品检验结果的同时报送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抽查工作开展、被抽查企业产品登记、标签标识和追溯体系建立等情况。
(三)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在抽样时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应随机抽取确定。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证件,并详细介绍本次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原则。严禁事前通知被抽查企业,抽样人不得与被抽查企业或产品有直接、间接关系,不得有接受送礼和宴请等影响监督抽查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肥料监管职责,强化肥料登记管理,建立肥料监督抽查制度。要结合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和农业生产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省(区、市)肥料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确保农民用肥质量。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联系人:陈明全,电话:010-59191834,传真:010-59193347。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土壤肥料质量监测处联系人:郑磊,电话:010-59194504,传真:010-59194730。
附件:肥料监督抽查安排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3月30日
沃尔特复合肥质量如何
湖北源丰化工有限公司的“沃尔特”复合肥不合格的消息经河南日报农村版4月20日一版曝光后,不断有来自全国各地的读者致电本报反映情况:该公司的复合肥产品,此前就已多次在湖南、湖北、山西、河南等地被爆出不合格的丑闻。今年3月,湖北省质监局晒出的2015年打假十大经典案例中,湖北源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沃尔特”含氯复合肥(总养分≥45%,30吨),以总养分、总氮、氯离子含量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复合肥料》(GB15036-2009)要求而名列其中。
更有有心的读者梳理出该公司近年来被曝产品不合格的有关信息,详情如下:
一、2015年5月,随州市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湖北源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沃尔特”含氯复合肥(总养分≥45%,30吨),总养分、总氮、氯离子含量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复合肥料》(GB15036-2009)要求。涉案复合肥批量30吨。处理结果: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化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来源:2016年3月14日长江网 标题:《2015湖北质监打假十大典型案例》)
二、2016年3月14日,山西省质监局公布了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化肥、农药不合格产品检出率分别为20.2%、23.3%,其中湖北源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50kg/袋“沃尔特”复合肥料,因总养分、总氮、氧化钾、氯离子均不符合标准要求名列“黑名单”企业。(来源:2015年03月15日山西日报标题:《农药化肥均有两成不合格》)
三、2010年6月,据食品商务网报道,湖南省农业厅发布2010年度肥料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名单(二),河南财鑫实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源丰化工有限公司不合格被曝光!(来源:2010年6月5日食品商务网 标题:《河南财鑫实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源丰化工有限公司不合格!》)
四、2011年8月19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2011年二季度流通领域化肥商品质量监测结果显示,湖北源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总含量大于等于45%,分含量为12-18-15的“沃尔特”复合肥有效磷、钾含量及总养分均不合格。(来源:2011年08月19日中国质量新闻网 标题:《中盛化肥、湛化股份公司部分批次化肥不合格》)
五、2012年,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对种子、肥料等商品的抽样检测,其中不合格肥料名单中再现湖北源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25公斤装“沃尔特”复合肥身影。(来源:2012年7月3日中国质量新闻网标题:湖南省工商抽查种子肥料70批次不合格)
六、2010年,湖南省农业厅对肥料产品进行了该年度第一次质量监督抽查,共抽检255个批次,其中合格肥料212个批次,合格率为83.1%。在23个批次不合格产品中,湖北源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总含量大于等于40%,分含量为20-10-10的“沃尔特”复合肥,因总养分和钾不合格上榜。(来源:2010年5月28日中国质量新闻网 标题:《湖南抽查肥料合格率为83.1%无锡太平洋化肥、南宁穗丰肥业等企上黑榜》)
七、2015年第三季度,河南省工商局委托湖北黄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集中对南阳、信阳、平顶山、洛阳、鹤壁等5个省辖市的流通领域肥料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湖北源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总氮含量标准值为大于等于25%的“沃尔特”复合肥,实测值为22.5%,上榜不合格商品名单。(来源: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标题:《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第三季度流通领域部分地区肥料抽检情况公告》)
友邦肥料怎么样
不好,氧化钾含量不合格。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农资商品质量抽检。此次抽检共抽取化肥样品470个批次,经检验正定县士康农资门市部张士康经销的标称“山东友邦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友邦”牌复合肥料,生产日期2018年4月16日,氧化钾含量不合格。
主题测试文章,只做测试使用。发布者:氨基酸肥料,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028aohe.com/1074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