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就曾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经自然资源部确认,该通知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有效。
《通知》指出,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设施农地政策,规范土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配套设施和配套设施。
1.工厂化作物进行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建设用地等;
2.大型养殖在动物建筑物(包括工厂区内通道),家畜和处置的有机和其他生产设施和绿化带土地;
3.水产动物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工程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4.养殖苗圃,简易生产照料室(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
5.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6.农业生产设施必须配套粪便,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收集,存储,输出等环保设施,土地,生物量(有机)肥生产设施场所;
7.设施农业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进行临时存储、分拣报装场所建设用地,符合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8.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经济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安全生产所必需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处理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1.违法重建农业大棚托管室。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农棚护理用房有非常严格的规范,这种超过国家规定规范的大棚看护用房属于违法违规建设。
2.房屋的违法建设中的农业大棚。这在外观上和温室房间看似普通的没有任何区别,但实际上它的内部是惊人的,甚至有些人在房子盖内侧。我们都知道,农民必须在宅基地盖房,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所以这是违建大棚房的一部分。
3.最后一个是由非农业耕地违法建设的设施,如休闲设施的建设占用,大棚房开的餐厅内等,都成为调控的范围之内。这些建筑属于违法建筑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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