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氨基酸
卖不合格化肥追究什么责任
广西藤县一农资商经营不合格肥料被罚了。注意啦!!

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工商市处字〔2018〕304号
当事人:藤县丰收农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699881138D,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场所:藤县藤州镇富吉村(中石化富吉加油站旁),法定代表人:李敏,成立日期:2010年01月25日,营业期限:30年,经营范围:化肥、农膜、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零售,水果种植及销售,林木种植及加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7年11月9日,从“山东瀚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生产的甲壳素黄腐酸钾型含氨基酸水溶肥料100桶,进货价是每桶55元,进货款共5500元。
该肥的外包装上标注:山东瀚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甲壳素黄腐酸钾型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氨基酸≥100g/L,Zn+B≥20g/L,执行标准:NY1429-2010,净含量20kg,生产日期:2017年10月19日。
当事人以每桶57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藤县丰收农资有限公司”进行销售,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按销售价计算货值5700元,获利200元。
上述水溶肥料,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经检验,上述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微量元素含量(Zn+B)不符合NY1429-2010《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标准的要求,判定不合格。
当事人的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记录2份,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通知书1份,山东瀚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出库单(编号:No.20171105)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化肥的经营活动和销售化肥数量。
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XGS041800033)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水溶肥料为不合格的商品。
4.《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2018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办发〔2018〕24号)文件一份,《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2018年化肥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委托书(交承检机构)(2018)桂工商检委字第1号”一份,证明抽检过程合法。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行为。
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期间,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凭证,证明当事人不知道该批化肥是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局认为应对当事人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7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72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藤县古藤信用社(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40891201010033269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或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2日
(来源:中国好农资)
农资商因卖不合格肥料,结果被罚了!生产企业是哪家?,卖不合格化肥追究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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