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水塘养殖什么好 可以。 1、基围虾既可以淡水养殖,也可以海水养殖,关键在于虾苗是淡化后的苗还是海水苗。 2、淡水养殖基围虾时,因为基围虾适宜在水温为18℃-30℃的水体中生长,所以一般放苗在5月下旬,这时的温度较稳定,适合放苗。为了保证虾苗的成活率,在放苗一周前时需进行淡化。 3、虾苗放养10天左右,要逐渐加水,并撒用生石灰或漂白粉,改善水质,消毒灭菌。 4、虾苗下塘养殖前1个月,依靠塘中浮游生物为饵料即可;1个月后使用人工配合饲料,配合淡水贝类、杂鱼等饲料进行投喂。配合饲料每天分2-5次投喂,晚上投喂量占日投量的60%。投饵量根据季节、水温和水质等情况灵活掌握。 2. 海水塘养殖什么好养 梭子蟹属于杂食性动物,喜欢摄食贝肉、鲜杂鱼、小杂虾等,也摄食水藻嫩芽,但是幼蟹阶段偏于杂食性,个体愈大愈趋向肉食性,早晚各投喂1次,早上少投、傍晚多投。养殖前期按蟹子总体重的8%左右投喂,中期为12%,后期为5%,水温降到10-15℃的时候为3%,水温在10℃以下时不用投喂。 7月份每隔2—3天换水1次,8—9月份每隔1—2天换水1次,10月份每隔4—5天换水1次;早晚各巡视塘1次,仔细观察梭子蟹的摄食和活动情况、池水的变化、残渣饵料情况、闸门的拦网和堤坝是否有破损和漏洞等。 3. 海水塘养殖什么好赚钱 池塘条件 北方养殖选择的池塘面积一般以10—20亩的中、小型池塘为宜,要选择水源充足、无污染、小杂鱼虾贝类资源丰富、进排水方便的海区附近的池塘。池深要在5米以上。池子底质以泥沙质较好,池底要铺沙15公分左右。 梭子蟹主要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池塘的整理:池塘整理主要是清除池底过多的淤泥,翻松曝晒池底,另外还要维修塘堤、闸门、水渠等配套设施。 第二步:设置障碍物:为了便于蟹苗休息和隐藏,当整修好池塘后,还要在池底放上水泥管、瓦片、竹筒等障碍物。 第三步:进水并繁殖饵料生物:清塘半个月以后,就可以开闸进水,为了防止一些有害生物进入池子,可以用60目的筛绢网过滤海水,池水深度一般保持在80公分左右,池塘进水后,要施用化肥来培育饵料生物,一般N肥在1.5kg/亩,P肥为0.3kg/亩,并且要保持池水的透明度在30公分左右。 蟹苗放养 1.来源及选择:蟹苗的来源主要有捕捞天然海区和人工培育两种,苗种的规格一般选择80只/kg较好,要求蟹苗规格整齐,体质健壮,附肢齐全,活力强,软壳率小于10%。 2.放养时间:我们一般在5月下旬—6月中旬放养。 3.水质要求:水温要在18℃以上,日温差要小于8℃,盐度为18—32,酸碱度为7.8~8.6,氨氮含量要小于1毫克/L水体,溶解氧大于5毫克/L水体,透明度保持在30~40公分。 4.放养密度:一般80-100只/㎏的蟹苗,放养密度应控制在1000~1500只/亩。 梭子蟹的日常管理 1.水质管理:在7月份,要每隔2—3天换水1次;8—9月份,要每隔1—2天换水1次,10月份,要每隔4—5天换水1次,具体换水量和换水间隔时间应该就天气、水温等环境因素而具体变化。 2.投喂:三疣梭子蟹属杂食性,它以新鲜的低值鱼、虾、贝、蟹等为主要饵料。每天的投喂饵料量要根据蟹子的大小而有所不同,养殖前期一般按蟹子总体重的8%左右投喂,中期为12%,后期为5%;当秋季水温降到10~15℃的时候,每天的投饵量应为总体重的3%,要按照早晚各投喂1次、早上少投、傍晚多投的原则投喂,当日平均水温在10℃以下时,不用投喂饵料。 3.巡池管理 要早晚各巡视塘1次,巡塘期间要仔细观察梭子蟹的摄食和活动情况,注意池水的变化,检查池子中的残渣饵料情况,及时的调整投喂量和换水量。随时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洪、防台风的准备工作。要经常查看闸门的拦网和堤坝是否有破损和漏洞,若发现问题要尽快修复。 收获操作 梭子蟹收获时间应在秋末,当水温降到15℃以下,梭子蟹不再继续增重时应及时收获。适时起捕梭子蟹,是优质、高效、高产的关键。应根据梭子蟹是否进入膏蟹期,销售价格和天气条件来决定起捕时间。一般起捕时间安排在12月份为佳,下雨天不应起捕。蟹子少量出池时可在夜间用蟹笼或抄网捞取。大量出池时应在闸门固定网笼袋,利用退潮放水,使梭子蟹随流进入笼袋中,当塘内水排到最低时,可用铁耙顺着塘底慢慢耙动。遇到蟹体时小心挑起,用小抄网捞入箩筐或水桶。起捕的梭子蟹要用橡皮筋缚住两只鳌足,以防在箩筐或桶中相互扯咬或外逃。 梭子蟹的高效混养 可控生态混养技术,是提高养殖池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降低养殖成本,减少养殖风险,提高养殖收益,是养殖人员一直追求的目标。笔者就梭子蟹与脊尾白虾池塘混养过程中的几个关键点概括如下: 1.清整池塘,肥水很重要。池塘进水50公分用漂白粉消毒,杀死桡足类,清除敌害生物等。施尿素或发酵消毒过的鸡类、猪类,使水色呈黄褐色或黄绿色。 梭子蟹2.梭子蟹苗和虾苗的投放。梭子蟹苗一般在5月中下旬投放,宜选择土池育苗的Ⅲ期幼蟹,每亩投放1公斤,投苗时注意规格齐,体质壮的苗种。脊尾白虾虾苗是以抱卵虾自繁的方式,本地以6月下旬投放无损伤,对外界刺激反应灵敏,游动活泼的抱卵虾每亩1.5公斤,这段时间投放,小白虾出苗齐,病害少,有利虾、蟹生长,便于生产管理。 3.池塘水的管理,防止“倒藻”和缺氧。池塘纳藻换水后,稳水解毒最重要。有条件的池塘,建议每间隔5-7天更换一次水,进水后要用消毒剂全池消毒,细菌的进入,底质的好坏是养殖成功的关键,养殖人员要定期改善池底,宜一周改底一次,以防缺氧,减少发病率。常关注天气骤变,严防“倒藻”。水色过浓,透明度低于30厘米时,要排掉上层池水,加注新鲜海水抑制藻的繁殖,也可用二氧化氯,二溴海因对水体消毒,施用微生物剂来恢复水色;要加强日常检查、记录,及时开起增氧机,特别是傍晚和夜间,通过增氧机来增加池水的溶解氧,保持一个好的水色。 4.饵料的投喂。要坚持多餐少量,勤查多看,注意饵料新鲜适口,要提高饵料的转化率,减少粪便,保证虾、蟹吃饱不浪费,养殖前期可投放一些EM菌等生物制剂来分解氨氮,改善池底,防止池塘缺氧中毒。 5.及时剔除公蟹。为减少养殖成本,提高养殖收益,建议养殖人员在7月上旬至8月底钓出公蟹,不但改善池塘的养殖密度,还节约饵料成本,而且到梭子蟹交配季节,如公蟹过多,塘内会出现梭子蟹间相互残杀,影响养殖户的经济效益。 6.做好梭子蟹秋冬季的育肥。育肥时期,可通过补充有机钙质,增加梭子蟹壳的厚度和硬度,从而起到增重的作用,养成的中后期,多投一些低值贝类,以促进蟹性腺的发育和营养物质的积累。 7.轮捕5厘米以上的脊尾白虾。养成期,根据市场行情,可用地笼等网具有计划地轮捕脊尾白虾上市,留小捕大,鲜活销售,可控制池内脊尾白虾的密度,防止缺氧,及时回笼资金。 8.病害防治贯穿于养殖时的全过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持良好的池塘水质环境,是养殖成功的根本。 4. 海水池塘养殖什么利润高 而今,消费者对海水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相应地,海水产养殖业发展愈发迅猛,因此,不少人也对投资海水养殖跃跃欲试。那么,海水养殖什么最赚钱。 海水养殖效益好的项目有很多如下: 贝类:贻贝、扇贝、牡蛎、泥蚶、毛蚶、缢蛏、文蛤、杂色蛤仔和鲍鱼等。 藻类:海带、紫菜、裙带菜、石花菜、江蓠和麒麟菜等。 蟹类:有锯缘青蟹、三疣梭子蟹等。 鱼类:梭鱼、鲻鱼、尼罗罗非鱼、真鲷、黑鲷、石斑鱼、鲈鱼、大黄鱼、美国红鱼、牙鲆、河豚鱼等。 虾类:中国对虾、斑节对虾、长毛对虾、墨吉对虾、日本对虾和南美白对虾等。 5. 海水池塘养殖 海水养殖是利用浅海、滩涂、港湾、围塘等海域进行饲养和繁殖海产经济动植物的生产方式,是人类定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发展海洋水产业的重要途径之一。以下为海水养殖发展前景分析。 中国的海水鱼类养殖虽然发展的相对较晚,但随着海水鱼类苗种繁育技术不断取得新突破,设施养殖技术与模式的不断创新,近年来海水鱼类养殖产量呈逐年递增的发展态势。 近年来,中国海水养殖业已从过去追求养殖面积扩大和养殖产量增加,转向更加注重品种结构的调整和产品质量的提高。新的养殖技术和新的养殖品种不断推出,养殖领域进一步拓展,名特优水产品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工厂化养殖、生态健康养殖模式迅速发展,深水网箱养殖发展势头迅猛,养殖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逐步提高。 通过对海水养殖发展前景分析,随着全国人口的快速增长,今年人口达到76亿,未来30多年预计增长50%,所以渔业从被打猎到被养殖的命运是注定的。中国的水产养殖历史很长,中国养殖量在2009年已超过70%。在全国捕捞量9000万吨中,中国捕捞量占16.9%,今年农业部提出中国捕捞量从1700万吨减少到1000万吨。 中国水产养殖品种中,虑食性和草(藻)食性鱼类占50%,杂食性鱼类占42%,肉食性鱼类占8%,过半的养殖种类并不依赖鱼粉,而且在鱼粉的利用率上也很高,每年中国水产养殖产业消耗的鲜杂鱼量约为690万吨。中国是一个纯的水产生产者,用较少的资源生产了更多的鱼虾。数据表明,中国养殖对世界贡献值为61.7%,这不单是对中国的贡献,也是对世界的贡献。 通过对海水养殖发展前景分析,目前中国养殖业面临着缺地、缺水、缺饲料原料、缺乏现代程化养殖技术、缺乏水产品加工后消费习惯、缺劳动力、缺良种、缺良药、缺品质保障、缺食品安全保障以及消费者信心不足、缺乏社会责任和道德底线缺失等多种挑战。但是,水产行业面临着挑战也伴随着机遇。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水产养殖国家,水产品总产量位列世界前茅,但养殖模式却相对粗放落后。近几年,随着水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日益严峻,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于是,寻求更加健康、高效的生态养殖模式迫在眉睫。以上便是海水养殖发展前景的所有分析了 6. 水塘适合养殖什么 鱼塘不喂食适合养龟。龟的胆子比较小,平时养殖的过程中需要保持环境安静。尽量避免出现突然的声音或突然出现在它们面前。 龟非常喜欢群居,人工饲养的时候最好将多条燕鱼放在一起养。这样可以增强它们的安全感的,还可以增强观赏性。 7. 农村水塘养殖什么最好 水域条件好的话可以养鱼、虾、鳖综合养殖,如果鱼塘水域广阔且水深,根据鱼的品种及生活习性适合多品种养殖,水塘可以养鸭养鹅等喜水性的家禽,没有足够的水域条件,可以试着养猪,猪肉的市场需求空间比较大,当然,养殖其他类的家禽及水生品种也是蛮不错的选择 8. 淡水塘养什么好 小龙虾属于纯淡水种,加盐没有必要 我们知道,小龙虾属于淡水虾,在我国各地都有养殖。按照目前的养殖情况来看,没有专门对小龙虾水体进行增加盐度的处理,这主要是基于小龙虾的生物学特性以及成本考虑,也就是说小龙虾本身不需要盐度就可以很好的生长。 南美白对虾在很广的盐度范围均可以养殖 南美白对虾是一个广盐性种类,目前从南到北、从东到西、从海水到淡水都有人在养殖,这要根据当地的环境来决定。很多人由于没有海水资源,希望通过海盐来调节盐度以期望达到理想的效果,这也是可以的。 海水盐除了含有氯化钠成分以外,还有一些钙镁钾等元素,特别是在对虾养殖过程中需要量比较大的钙镁离子。我们通过添加海盐可以起到补充作用,但是不能把这个作为主要来源。 虽然人为添加海盐可行,但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养殖成本会增加,淡水资源会被污染,池塘土质会变盐碱化等。 9. 海塘养殖种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 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依据2022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河道堤坊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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