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附办理流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附办理流程

  回答《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1)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2、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1)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3)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4)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氨化钙,*酸铵(*酸一铵、二铵),硝酸*肥,过*酸钙,*化钾,硫酸钾,***,*化铵,碳酸氢铵,钙镁*肥,*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3、第三章(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1)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2)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4、第四章(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1)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2)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3)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5、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2)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2)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3)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1)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2)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1)肥料和**的混合物;

  (2)农民**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1)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2)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3)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4)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5)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6)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7)复混肥是指氮、*、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8)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1989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办理流程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主要是受理辖区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登记的申请,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一定的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2、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肥料登记相关资料,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核验申请人提交的肥料样品以及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一定的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和安全性评价试验。产品质量检测或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申请人会收到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书面通知即日起15日内,可提出一次复检申请。

  4、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会再一次进行评审。

  5、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审查、评审意见等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主题测试文章,只做测试使用。发布者:氨基酸肥料,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028aohe.com/10855.html

(0)
氨基酸肥料氨基酸肥料
上一篇 2022年5月12日 上午11:00
下一篇 2022年5月12日 上午11:03

相关推荐

  • 竹芋养护的小技巧简单实用叶子不蔫还发亮

      天鹅绒竹芋   天鹅绒竹芋的叶片宽大,颜色还是深绿色的,并且上面还有一些比较好看的花纹,都会随着生长而不断变大,叶片的背面颜色是有点黑也有点紫的混合颜色。但是叶片上面却没有绒毛。      在养护天鹅绒竹芋的时候,浇水必须要重视起来,因为天鹅绒竹芋的叶片比较大,需要的水分也是特别的多,所以尽量多进行浇水。还有就是在太阳比较大的时候,必须要放在能遮挡一大部…

    肥料资讯 2023年2月9日
    00
  • 菜苗什么时候施肥合适

         回答以移栽的菜苗为例,一般将其移栽7-10天后对它施肥比较合适。施肥方法:追施尿素、硫酸铵等容易挥发的氮肥时,应将肥料深施8-10厘米,并且要覆盖土壤,同时施肥后可立即浇水,以便让肥料溶解;施用过*酸钙、*酸铵等*肥时,应采用集中沟施或*施的方式来施肥,且肥料以施在菜苗的根系密集层为宜。

    肥料资讯 2022年3月13日
    00
  • 羊霉变饲料中毒症状以及防治措施

       随着深秋的到来,空气和地面便的越来越潮湿,这样就会导致羊霉变饲料中毒现象的高发,给养殖户带来不小的损失。以下就对羊霉变饲料中毒症状以及防治措施,给大家做个详细的介绍,以供大家参考。      羊霉变饲料中毒羊群    羊霉变饲料中毒的症状:    羊中毒后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或废绝,生长发育不良,消瘦,腹痛,腹泻;羔羊常出现神经症状,行走不稳,瘫痪,震颤…

    肥料资讯 2023年4月2日
    00
  • 米粉6个月有机高铁(宝宝6个月一定要吃高铁米粉吗)

    宝宝6个月有必要吃高铁米粉吗? 宝宝六个月就要添加辅食了,高铁米粉富含多种营养成分,所以有必要吃 6个月的婴儿,为什么要优先喝高铁米粉呢?宝宝出生后6个月左右添加辅食,需要选择含铁量高的食物喂养,比如高铁米粉、蛋黄、鱼泥、肝泥、动物血等含铁多且易消化吸收的食物。铁是构成血红蛋白的主要成分,补充铁剂的目的就是避免发生缺铁性贫血。 为什么宝宝容易出现缺铁性贫血呢…

    肥料资讯 2022年11月18日
    00
  • 农户“0元入驻”政担合作支持蔬菜大棚提档升级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于雅雯 寿光报道   蔬菜大棚种植业是寿光市支柱产业。山东农担结合当地政府产业发展方向,与寿光市金融投资集团创新地打造了国企+农业园区+金融的政策融合模式,由金投集团出资建设高标准农业产业园区、农户租赁大棚经营、农担公司担保放款,引导金融资源更多的配置到农业重点领域,助力大棚设施提档升级。8月29日下午,国企改革看山东——新闻媒体走…

    肥料资讯 2023年2月18日
    00

联系我们

400-800-88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admin@example.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自6.2开始主题新增页头通知功能,购买用户可免费升级到最新版体验